「基督教論壇報專欄」(vol-009)

言論自由、創作自由萬歲!?!??!

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※義光教會朱執事 + 瘋狂搖滾轉教士豬頭皮※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

【著作權part】

路業者Ezpeer收費提供流行音樂網路下載,遭IFPI控告侵犯著作權,獲判無罪;同時另一p2p業者kuro因廣告作太大判有罪而向立委陳情,一堆立委發起「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」增訂。

黃立成因為不爽這些立委,不爽Ezpeer、kuro,遂創作「報應」一曲,對法官&立委指名道姓,遭立委控告,經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,日前獲判無罪。「言論自由、創作自由萬歲」乎?!「創作自由萬歲,詛咒別人可也」?!

藝術創作對人事物批判自古以來屢見不鮮,黃立成獲判無罪時,各大報及電子媒體紛紛回顧近年「歌曲罵政客案例」,罵李登輝、阿扁、馬英九…有之;罵布希、布萊爾、雷根…不勝枚舉。

 
 
 

被黃立成點名批評的立委們所提出的「增訂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」,基本上是對現行著作權法的一種「鬆綁」,長久以來,著作權法採「所有權利保留」,雖有「合理使用」條款的但書補正,但,幾十年來,全世界各國都覺得「行不通了」,紛紛修法以因應之。其中,美國.史丹福法學院.法律學教授勞倫斯•雷席格(Pro. Lawrence Lessig)於2002年底發表的【cc】最引起注目,是為新時代的「著作權革新運動」。中研院資訊所也成立【cc台灣】,於2004年開始將【cc】全面中文化,推動【創用cc】,推廣「部分權利保留」的cc授權,遊說著作權人不一定要「全部權利保留」,可以只保留「商業使用」的權利,其他的「非商業使用」權利就可以開放給一般使用者自由利用。(cc=creative commons=公眾創意園地=【創用cc】)

台灣的著作權法修正,基本上也是跟著世界潮流在走。

 

依現行著作權法,天天人人都在犯法?

你買一張孫燕姿的cd,只能在家裡面放著聽?可不可以拿去妳的教會,慶祝母親節禮拜,給主日學跳舞配著放?不行!為啥?因為「所有權利保留」! 孫燕姿並沒有給你「公開播放」的權利?


你在電視聽到蘇打綠的歌很喜歡,你可不可以去團契聚會時,唱給大家聽?不行!為啥?因為蘇打綠並沒有給你「唱給大家聽」的權利?

你覺得周杰倫很好聽,打電話給牧師,「周牧師,平安,這首歌好好聽,我放給你聽」,告訴你!你已經犯法!你可能死於非命!因為,周杰倫並沒有給你「經過電話傳送音樂的權利」。現行著作權法禁止一切形式的「轉換」、「散播」,主要當然是禁止轉換成mp3並上網散播出去,卻,同時也禁止了任何可能的「無傷害性,甚至對創作物有利」的傳播。

不要以為我在開玩笑,公共電視曾經公開徵求「父母拍小孩」影片,有一位母親寄了小孩在學校作早操的影片。公視播出後,就收到唱片公司的存證信函,因為小孩在學校作早操時,播的是蔡依林的歌。而,蔡依林並沒有給你「在學校作早操配樂」的權利?

黃立成為著作權人大聲疾呼固然可喜,對「創作保護」觀念老舊固執卻也可憂。

所謂「保障創作者權益」都是商業唱片公司&商業歌手死愛錢的「法律名詞」爾爾。全世界都在鬆綁著作權法,不知道黃立成知不知道?立委跟黃立成大致上是在「各說各話」?「自以為義」?

目前看來,【創用cc】是個兩全其美的方式,有機會讓堅持的雙方,不再「自以為義」。

 

【毀謗part】

不過,立委告黃立成倒不是雙方對著作權保護的看法不同,而是黃立成在歌中指名道姓「邱議瑩、張學舜…」「你最好小心,你可能死於非命,相信這個世界有報應」。

合議庭認為「對於公眾人物的特定重要公共議題表示其主觀的評論意見」是為「可受公評之事」,判決黃立成無罪。

邱議瑩認為意見不同,可以討論,不能直接點名辱罵「死於非命」。

黃立成認為他已經很客氣,我沒有說你一定被車撞死,只說「可能死於非命」。

又是「各說各話」。跟「政府總預算案」v.s.「中選會組織法」一樣!

 

「藝術批判」的爭議自古以來從來沒有真理愈辯愈明,從來都是「各說各話」、「自以為義」

批評布希可以到啥程度?「出兵伊拉克不當」已眾所周知,但,可不可以「×你的布希」?「布希你去吃大×」?「布希你這個小樹叢(布希=bush=小樹叢)諧音玩笑」

美國的音樂、戲劇、電影,許多對於布希的批判早已髒話盡出不足道,倒是沒有看到誰被告?

羅大佑批評李登輝、阿扁,沒有被告。

豬頭皮諧音諷刺馬英九被泛藍政客罵到狗血淋頭,也有一堆教會弟兄姊妹不以為然,不過,沒有被告。

一樣的狀況一再上演,支持羅大佑的人認為罵得好,也有人認為羅大佑失去藝術的純度。

一樣的狀況一再上演,支持豬頭皮的人認為罵得好,有牧師跟豬頭皮要譜,教會聖歌隊要練,要幫豬頭皮去他們教會賣諷刺馬英九的cd;反對的弟兄姊妹認為「罵人是狗,人身攻擊」違背聖經教導!經上明明記載「…禁止舌頭不出惡言,嘴唇不說詭詐…」(詩篇34:13)

豬頭皮死不認錯:『我有罵人是狗嗎?這是一種「諧音語言學」的「戲謔嘲諷藝術」』!又來了!「各說各話」?「自以為義」?。

 

「各說各話」?「自以為義」?

不管從一般社會倫理道德,或者從基督徒的價值觀來思考這個事,我們都遇到一樣的難題。一般來說,沒有人覺得「人身攻擊」是好的,但是,爭執依然…『我有人身攻擊嗎?我是就事論事阿!』…『你哪沒有人身攻擊?你說我是狗還沒有人身攻擊?』…『我哪有說你是狗,那是諧音好不好,那是搞笑不是攻擊好不好!』…又來了!沒完沒了!

哪些該說?哪些不該說?

「社會反省」、「社會批判」應該怎樣才算得體?哪樣算違反信仰?違反社會善良風俗



立場決定一切,不問是非!

「人類」這種生物是個「爛貨」,不知「反省/道歉」為何物!

Well? 您不同意?……
『人家李慶安就有道歉哦』!…
『哦,是哦,你忘了她後面還有一堆但書嗎?』…
『我是伸張正義』…
『如果事情沒有這樣發展,不知道「屠」豪麟是否會被處置』...
所以當事人涂醒哲&一堆政論家都說這是「推卸責任沒誠意的道歉」。結果涂醒哲出來選立委,廣告一直強調「李慶安舔耳案打不死的好漢」,真難笑!

我們需一種新的思考、有智慧的機制,像【創用cc】這樣,跳脫信仰/道德爭議,卻真正守住信仰/道德的原始精髓。也才有機會擺脫「立場/喜好」的糾纏夢魘。

要怎麼做呢?……我怎麼知道?

不過,不要爭辯了吧!愈辯,真理離我們愈遠!

願主憐憫!阿!……

……說「阿」就好!不要輕易說「阿們」!

 

(原刊登於.基督教論壇報.2007.05.1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