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八十一道:盡力傳福音

 

牧師、教會機構上班族、長執、一般信徒 … 不管啥身份,基督徒都當傳福音,這是主耶穌交代的。

「傳福音」應當是不計一切代價的投入?是嗎?講是這樣講?誰做到了?德瑞莎修女!馬丁路德金恩牧師!馬偕博士! … 先人典範遠矣!環顧四周,多的是「假借傳福音之名,實則傳揚自己名聲」;「假服事之名行商業之實」 ( 請參考前兩週本專欄 )

不要理他們嘛!我自己有沒有遵循主的命令?

本專欄長期關注「福音流行音樂」、「流行音樂宣教事工」,講起來真是個「結構必要之惡」?「流行音樂」本來就有一些門檻,辦音樂會要花錢,錄製唱片要花錢,宣傳唱片更要花錢 … 花一堆錢來「榮耀主名」?

所有事工都有預算不足的問題,相對之下,將有限的經費花在「緊急救助」都不夠了,怎會有錢來辦「大型音樂佈道會」,「高水準音樂會」?

「流行音樂事工」有比「照顧獨居老人」更重要嗎?

「泛道德」乎?

好佳在不是在討論「福音電影」事工,那個門檻更高,隨便一部難看得要死的電影都要花上千萬台幣。「受難記」算是蠻省錢的,只花了三千萬美金!

花一堆錢說要來傳揚主耶穌基督的福音,主悅納嗎?怎麼可能!

怎麼辦?想個辦法來「不理會世界標準,專心仰望主」吧,免得落入「行義過度」?

我要不要立志?竭盡所能地傳福音?當下不傳更待何時?

凡你手所當做的事要盡力去做;因為在你所必去的陰間沒有工作,沒有謀算,沒有知識,也沒有智慧。 ( 傳道書 9:10)

管它有沒有錢?管它音響設備好壞?管它場地理想不?管它教會高層支不支持?管它路途?管它睡覺的地方怎樣?

務要傳道,無論得時不得時。 ( 提摩太後書 4:2)

傳福音就是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,跟隨主耶穌,永不回頭。如果傳福音還要考慮到預算、工作、時間、心情、家人、環境、遠近、健康 … 這 … 還算是傳福音嗎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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